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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市图书馆读者须知

  发布时间:2012/11/2 9:48:27  点击次数:1173


济宁市图书馆读者须知

 

一. 图书外借须知

    1.读者借阅图书须持有本馆借书证,本人持证借书。

    2.图书到期后,应及时归还。逾期不还,每册每日须交纳滞纳金0.1元。图书可以续借一次,续期两周。

    3.老年读者和残疾人读者持证优先借阅。

    4.在室内借阅图书,阅后请将图书放回原处,不得随意插放。

    5.读者借书时须当面检查图书有无缺页、污损,发现问题及时声明,交由工作人员处理,否则责任自负。

    6.图书不得随意带出室外,一经发现,除没收当事人的借书证外,      并按图书原价5—10倍予以罚款。

    7.所需图书如已借出,可办理预约手续(包括网上预约)。

二.图书污损、遗失补偿办法

读者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、污损和撕页,应购买同样版本图书赔偿,并交纳加工费用5元。如无法购得原版图书时,按以下规定赔偿:     

 1.普通中外文图书的赔偿起点标准:1987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为原价的10倍以上;1988年1月1日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为原价的5倍;1994年1月1日后至1999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为原价的4倍。2000年1月1日后出版的为原价的2倍。  

  2.图书所附光盘、磁带遗失赔偿:参照以上规则。  

  3.多卷书遗失赔偿: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  

    4.图书如有污损、撕页,根据损坏程度罚款2-10元。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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